文 號: 主題詞:電子商務 企業 認定 辦法 | ||
發布機構:科技與合作交流處 發布日期:2009-10-14 |
第一條 為培育和扶持電子商務試點企業發展,規范電子商務試點企業的認定行為,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拓市場促調整保增長工作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9]42號)和《寧波市電子商務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甬發改服務[2009]356號),特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試點企業認定工作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公正、動態管理、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三條 電子商務試點企業認定工作由市發改委(市物流辦)、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第五條 電子商務試點企業認定對象為以下五類企業: 1.集信息發布、物流業務交易于一體的物流電子商務企業; 2.集產品展示、信息發布、交易、支付于一體的綜合電子商務企業; 3.集大宗商品信息發布、價格指導為一體的網上專業交易平臺企業; 4.行業電子商務應用網站企業; 5.信用信息服務、數字認證、網上支付等電子商務配套企業。 第六條 申報電子商務試點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寧波市域范圍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服務系統和良好的后臺數據管理運行系統; 3.信息服務或電子商務領域內有創新型業務,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場前景,能為平臺應用企業帶來直接經濟效益; 4.企業有一年以上經營期,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財務制度。 第七條 除物流電子商務、電子商務配套企業外,電子商務試點企業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會員用戶300個以上; 2.電子商務相關的年服務收入200萬元以上; 3.企業職工總數20人以上,其中從事電子商務服務、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50%以上。 第八條 申報電子商務試點企業應按照《寧波市電子商務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甬發改服務[2009]356號)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報各縣(市)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初審后,一式四份報市信息產業局. 市發改委(市物流辦)會同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組織其他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擇優認定。 第九條 自認定為電子商務試點企業之日起,市發改委(市物流辦)、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每2年對其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試點企業資格。 第十條 電子商務試點企業實行年報統計報告制度,每年1月,企業將上年度統計報告上報市信息產業局,作為動態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電子商務試點企業需要更名或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市信息產業局備案。 第十二條 已認定的電子商務試點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取消其資格: 1.在申報材料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有拖欠銀行債務、欠稅、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3.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執法部門處罰的。 企業被取消試點資格起2年內,不得再申報電子商務試點企業。認定部門也將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對電子商務試點企業,按其電子商務研發項目投入和電子商務服務收入實行資助和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物流辦)、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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