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甬信局〔2009〕52號 主題詞:信息化 示范 管理 辦法 | ||
發布機構:辦公室 發布日期:2009-07-09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軟件產業發展的意見》(甬政發〔2007〕36號)文件精神,為規范我市信息化示范項目的認定管理,強化信息化示范項目的引領作用和推廣應用,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信息化示范項目是指: 1、已列入信息化試點的信息化項目示范。對我市社會信息化、經濟信息化、電子政務、電子商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與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有引領作用和推廣價值的典型信息化示范項目。 2、本市軟件企業開發和承建的信息化項目示范。對于緊密結合寧波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寧波特色的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節能減排等領域的信息化項目。對本市軟件企業進行開發和承建的項目,優先列入信息化示范。 3、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年度重點推進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寧波市信息產業局負責信息化示范項目的認定和管理等相關工作。各縣(市)、區信息產業(信息化)部門協助做好當地信息化示范項目的管理及初審上報等工作。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的信息化示范項目組織認定。 第四條 市信息化示范項目的認定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效果優先、公平公正、擇優扶持”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項目申報范圍: 1、已列入信息化試點的信息化項目。要求申報單位的信息化項目已被列入寧波市信息化試點(當年列入除外),已按照試點申報材料所述計劃完成項目。申報單位在試點期間,能按照要求認真開展信息化建設,積極配合試點的各項工作,且項目信息化應用效果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有一定創新性和典型代表意義、具有引領作用和推廣價值。 2、本市軟件企業開發和承建的信息化項目示范。由項目應用單位申報,要求項目已按計劃完成實施且應用效果明顯。 3、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年度重點推進的信息化項目,列入國家級及省級部門行業信息化試點的項目。 第三章 認定程序及申報材料 第六條 各縣(市)、區項目申報單位應通過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市信息產業局上報項目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市屬項目申報單位直接向市信息產業局上報項目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七條 市信息產業局接到認定申請后,對項目進行初審、預選,并會同市財政局委托寧波市信息化服務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做好指導、監督工作。各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協助做好認定評審工作。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需提供如下認定材料: 1、應用本地信息產品示范項目獎勵和信息化示范項目補助申報表及材料清單。 2、企業(或事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年度會計報表及其它相關財務資料。 4.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實施及應用情況、成功經驗及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發展思路等。 5.項目獲獎證書(市級以上獎項)。 示范項目認定材料電子稿一份,紙質一式四份。所有材料必須制成A4紙規格,除簽名處外應以打印或印刷制作,表格須與所附資料裝訂成一冊。 第九條 認定程序: 1.查閱:查閱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認定材料,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 2.現場查驗:通過實地查看,驗證認定材料,全面掌握項目應用效果。 3.分析認定:根據審閱和查驗的情況,由專家組分析認定,對項目的實施、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做出認定意見。對認定事項的評價,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 認定專家組根據各項目的認定意見,提出年度候選的信息化示范項目,提交市信息產業局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確定年度信息化示范項目。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對信息產業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公布的年度信息化示范項目,要做好項目的宣傳推廣,每年出版《20××年寧波市信息化示范項目》,引領寧波市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 信息化示范項目的資金補助,按《寧波市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甬信局〔2008〕37號)執行,具體補助額度根據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應用效果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信息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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